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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购房者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受阻

廊坊都市报  2015-09-23 08:28

[摘要] “我是廊坊人,在天津工作3年多,一直在天津缴纳公积金。现在想申请异地贷款,却被告知无法开具符合规定的缴存证明。”王先生通过微信平台留言反映。

“我是廊坊人,在天津工作3年多,一直在天津缴纳公积金。现在想申请异地贷款,却被告知无法开具符合规定的缴存证明。”王先生通过微信平台留言反映。

今年6月,我市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相关规定调整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实现异地贷款。

政策一出,王先生想到自己正好符合条件,于是9月份,趁着休年假,想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没想到,年假休完了,事情也没办好。没办成的原因只有一个,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贷款需要一份由就业地提供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上需有公章、经办人签字以及经办人联络方式。

不过,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无法为王先生提供这样一份“完整”的证明。9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可以为王先生提供缴存证明,也能加盖公章,但根据该中心的规定,不能在纸质文件上人为书写文字,也就是说,无法在缴存证明上书写签字和联系方式。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先生表示不解,他也提出既然盖过公章,为何还要有签字和电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解释,提供缴存证明是为了证明办理人缴存情况的真实性,通过拨打经办人电话向经办人核实,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随后,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关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内异地缴存互认流程的知指导意见》,该文件中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中心公章,接受异地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电话核实相关信息。

而在另一份《有关异地贷款的补充说明》中也明确规定:我“中心”可以认可对方(省外)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格式缴存证明,但内容需满足我“中心”贷款需要,需加盖业务章,有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以便核实。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我“中心”无法受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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