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日,我们接到多位微友爆料,市区尚都新苑小区向业主收取高额停车费,引发业主不满,继而堵路封门,进行抗议。
近几日,我们接到多位微友爆料,市区尚都新苑小区向业主收取高额停车费,引发业主不满,继而堵路封门,进行抗议。
据了解,这个小区位于新开路和广阳道交口,目前三期正在建设,二期交房了三四个月,一期已有入住。某微友自称是小区的业主,她说,9月5日,该小区保安逐家逐户通知进出车辆停车超过70后收费。同时,还张贴了《关于启用地下车库的通知》,通知中说明,9月5日开始对地上车位收费, 时内免费,超过 时的,每收费2元。
收费引起居民反感和强烈不满,认为收费不合理,价格过高。有业主说,我们业主白天上班,晚上回来睡个觉,停一晚上就得二十多块,一天就得48元。谁能承担得起?现在为了少交点停车时间费,都不愿早点回家了。
据了解,这个小区有地下车位,15万一个,但业主表示价格太高,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有微友推测,小区地上设有很多车位,如今物业为了逼业主买地下车位,才开始对地上车位收费,而且不出租,没有包月或者包年收费,就按每2元。
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居民反映,小区大门经常拥堵,甚至发生追尾事故。9月7日一早,忍无可忍的业主封堵大门,进行抗议活动,车辆拥堵造成新开路断交。截至当日晚9点,抗议活动仍在继续,微友在现场看到,业主已经买来水和火腿肠,估计是场持久战。
业主们无时无刻不在思考着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绝大多数人都会站出来抵制单方面 的行为。但物业收取高额停车费有没有依据?
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法律 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 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因此,总体而言,物业收取停车费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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