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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对市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进行整治的通告

廊坊在线  2015-05-30 14:52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1、城市核心区域: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北凤道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两侧区域);

2、城市出入口沿线道路两侧:廊泊路(南龙道—城区界),廊霸路(南龙道—城区界),西昌路南段(南龙道—南快速路),廊涿路(西昌路—廊涿高速口),廊万路(西昌路—采四路),银河北路北段(北凤道—北京界),和平路(北凤道—桐万路),爱民东道(东安路—九干渠),光明东道(东安路—八干渠),枣林路(和平桥—冶炼厂);

3、城市内环路以外重点区域:富士康园区主要道路两侧,君兰苑、馨视界、华夏九园、书芳苑周边,阿尔卡迪亚周边等人口密集区域;

4、城市敏感区域、人口居住密集区域,以及露天烧烤现象突出的地区;

5、廊坊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

1、综合整治范围内,所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2、综合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门店依店经营、店外烧烤、店外加工制作、店外摆桌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综合整治范围内,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在庭院、封闭场地、市场内拥有经营房屋和沿街门店等场地条件,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露天烧烤经营商户,实施店内烧烤、油烟降解净化等规范整治和标准化整改。对不具备经营场地条件、无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露天烧烤,以及油烟排放不达标和严重违反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三、综合整治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清理取缔和处罚。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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