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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露天焚烧秸秆将处500至1500元罚款

燕赵都市报  2015-05-29 08:15

[摘要] 5月27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河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5月27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河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5月26日,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广恩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到2014年底,全省秸秆利用量达5365.5万吨,综合利用率86.8%。初步形成了肥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基料化利用稳步推进,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发展的多元化利用格局。

报告说,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尚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多数地方以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为主,通过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青贮养畜、秸秆压块等传统利用途径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还没有开拓出秸秆板材加工、工业托盘、纸浆原料、包装材料等附加值高的利用方式。

报告说,河北省对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小,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民积极性不高。河北省农业经营规模小,秸秆分布分散,体积蓬松、密度低、季节性强,特别是夏秋收获季节,秸秆量大,茬口时间紧,劳动力少,秸秆收集储运难度大。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有效运转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服务体系,致使大量秸秆弃置在地里,未能有效收集利用。主要是因为秸秆收购效率低成本高、政府缺乏秸秆收购补贴政策,同时缺乏秸秆收储存放场地和配套的秸秆收储运专用机械等,严重制约了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

《决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以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为抓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

报告建议,各级政府要围绕解决秸秆收集难、存放难、运输难问题,积极培育发展规模化收储运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以秸秆利用企业为龙头、以农民合作组织和经纪人为纽带、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并通过实施秸秆收储运项目建设,加快形成自然村有秸秆存放点、行政村有收储站、乡镇有收储中心和利用企业、县有规模化利用龙头企业的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体系。

强调源头管理和法律责任

李广恩表示,在立法调研时,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缺乏、秸秆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议加强源头管理、加大秸秆焚烧处罚力度。“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强调了源头管理和法律责任。”

《决定(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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