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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固安县居民回迁房被查封 苦盼司法主持公道

河北新闻网  2015-03-03 02:00

[摘要] 2014年7月,几个开发商诉至固安县法院,企图将合伙人的经济纠纷演变成房产纠纷。固安县法院遂查封了包括我的回迁房在内的多套房屋。我的回迁房被查封后,我多次向法院领导及办案人员申明情况,固安县法院以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在前,回迁户选房在后、案件不审结不能说房屋是谁的为由,不予解封。

尊敬的领导:

我是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幸福小区(开发后更名为阳光新城)的居民,我的平房自2010年年中被开发后,历经数年的等待,我终于在2014年的6月拿到了回迁房的钥匙。但是,还没来得及高兴,房子就被固安县法院贴了封条,尽管我已经和开发商办齐了所有手续,并交纳了全部的物业费装修押金,但是固安县法院不让装修,不能入住。其原因是两个开发商之间打官司,开发商诉另一开发商,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

2014年7月,几个开发商诉至固安县法院,企图将合伙人的经济纠纷演变成房产纠纷。固安县法院遂查封了包括我的回迁房在内的多套房屋。我的回迁房被查封后,我多次向法院领导及办案人员申明情况,固安县法院以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在前,回迁户选房在后、案件不审结不能说房屋是谁的为由,不予解封。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9月9日准备开庭,固安县法院又以未通知到全部回迁户为由延期审理。时至今日,案件一直未开庭,我的楼房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原告和被告已于2014年10月中旬被刑拘,县法院又以见不到原、被告为由,将此案搁置。

我认为,原、被告作为本小区开发商,均有责任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他们之间的纠纷与抵押,无权与《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相对抗,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相对于回迁户是无效的协议。固安县法院不应当无视我回迁户的利益而充当原、被告的保护伞。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方,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物权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支持被拆迁人的司法解释。

我们一家四代同堂,苦盼我们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苦盼我们被查封的房屋能够尽快解封。让固安县法院能够依法办事,让我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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